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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流程详解
发布时间:2024-11-22

一、柬埔寨投资相关法律要点

笔者最近实操了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柬埔寨的投资项目,依据与柬埔寨律师就柬埔寨法律体系、外商投资准入、公司治理机制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的沟通交流,介绍柬埔寨投资相关法律要点如下。

(一)柬埔寨法律体系概述

柬埔寨为民法法系国家,主要法律渊源为成文法,在先的判决对之后的判决不构成法律上的先例,没有法律约束力。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国际条约和公约、法律、皇家法令、次级法令、政府规定、决定、通知及省级法令组成。

柬埔寨于2004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属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的成员国并签署了《东盟综合投资协议》(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WTO及东盟项下各根本性条约文件对柬埔寨具有约束力。柬埔寨与中国之间于1996年签署了《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柬埔寨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其他成员国(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商事仲裁裁决,在柬埔寨受到承认与执行(但公约及柬埔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柬埔寨与中国之间没有民商事司法互惠安排,没有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柬埔寨已经与中国大陆、香港分别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柬埔寨外商投资限制与行业准入

柬埔寨制定有《投资法》和《投资法实施条例》,但其仅管辖合格投资项目,并对合格投资项目提供一定的投资优惠和激励措施。除《投资法实施条例》负面清单中列明的无论外国还是柬埔寨本国投资者均不允许进入的产业(例如精神药物和麻醉药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国际条例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的化学物质生产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有毒化学品、农业杀虫剂/杀虫剂和其他商品等),其他商业领域中都没有外国投资者准入限制、国籍限制、或股比限制。

但是按照柬埔寨《土地法》和《关于向外国人提供共有建筑私有单元所有权的法律》的规定,外资持股超过49%的企业,不可以直接持有柬埔寨土地、或柬埔寨区分共有式公寓大厦地下层和地上第一层(G层)所有权,但外资控股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短期租赁(不超过15年)、永久租赁(15年或以上租期)等方式承租物业,也可以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地上权,也可以购买柬埔寨区分共有式公寓大厦的G层以上楼层,但总面积不能超过该大厦的70%。

(三)柬埔寨公司治理机制

柬埔寨的《商事企业法》对商业组织(包括公司、合伙、外国企业)等进行了规定。该法采用了相对自由的管理模式,对公司管治要求比较低,将大量的权利义务内容留给公司章程约定。

1.公司形式

外国投资者可在柬埔寨注册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或第三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就合资公司类型而言,可在柬埔寨设立公众有限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其主要差异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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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资本金而言,没有法定最低数额要求,但是实践上,商业部要求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不低于1000美元,并要求公司将该金额存入。

2.股东会、董事会与董事长权限划分

柬埔寨《商事企业法》中,就公司的治理基本采取了董事会中心的模式,董事会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代表公司借款、发行债券、对外提供担保、在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宣告分红、发行股份等。而股东会的权限,法定权限部分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变更、增减股本、注销、合并、分立、出售全部资产等根本性事项。

柬埔寨《商事企业法》中没有法定代表人制度,没有监事和监事会制度。《商事企业法》规定了董事会可以选任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但董事长仅有召集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程序性权利,并没有超越董事会或替代董事会的实体性权利。

实践操作上,就需要在政府部门登记的事宜、或者涉及到和金融机构举债的事宜中,不论公司章程中如何规定,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的要求通常是所有股东全体一致的股东会决议。

3.股东会表决比例

《商事企业法》中针对不同事宜,对股东会普通决议(简单多数)、特别决议(2/3表决权)有明确的表决比例规定。

实践操作中,大部分涉及到在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事项,比如增资、转股、租赁登记、抵押登记、建筑许可证申请等,主管政府.机关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均要求所有股东全体一致的股东会决议,除非有法院判决明确规定不需要全体一致决议。

4.股东有限责任

《商事企业法》第147条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的股份的对价。实操中,很多政府.机关以及市场主体对公司有限责任并不是非常认可,而认为公司特定人员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故而在一些商业交易中,不排除经济案件刑事化的倾向,在涉及经济纠纷时,可能牵扯对公司负责人诉诸刑事控诉。

(四)柬埔寨劳动合规要求

柬埔寨《劳动法》规定,柬埔寨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要在国家劳动和职业培训部(Ministry of Labor and Vocational Training)进行申报,具备工作卡(Employment Card)。

雇佣外籍员工的企业必须提前一年向劳动和职业培训部提交雇佣计划并获得名额批准。外籍员工应在劳动职业培训部完成劳动登记并申领外国劳工证,且应持有有效的普通签证(商务签证)。按照内政部移民总.局的管理要求,所有外国人均需在内政部外国人管理系统(Foreigner Presence in Cambodia System, 简称FPCS)上完成登记(居住地房东负责登记),才能申请签证延期。除另有批准,外籍员工数量不得超过柬埔寨员工数量(而非所有员工总数)的10%,特定职位员工还有进一步具体要求。

(五)柬埔寨主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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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柬埔寨《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柬埔寨公司向中国税收居民支付的分红、利息、使用费等预提税税率从14%调降为10%,但作为前提,接收付款的中国税收居民需要提前在柬埔寨税务总.局完成中国税收居民资格备案。

二、申请ODI备案对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2、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3、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最好高于5%,越高越好;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最好低于78%,越低越好;5、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三、商务部门核准和备案要求


     根据商务部2014年9月6日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情形均适用备案管理。如下表所示:      对于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网上生成《境外投资备案表》,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获得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项目信息发生变更,包括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经营范围等,变更手续与新办手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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