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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境外投资许可证与ODI备案经验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30

江苏企业境外投资规范化路径及备案经验深度剖析

一、RCEP全球影响与实施进展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当前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汇聚了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内的5国及东盟10国共15个成员国,其人口总量、经济体量及贸易总额均占据全球约30%的份额。自2022年1月1日起,RCEP正式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生效,随后逐步扩展至韩国(2月1日)、马来西亚(3月18日)、miandian(5月1日)及印度尼西亚(2023年1月2日),至此,除菲律宾外,其余14个成员国均已实现RCEP的生效。随着菲律宾的加入,RCEP将全面进入实施新阶段,其全球影响力与经济效益将进一步凸显。

二、江苏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经验深度解析

(一)国家发改委视角

2017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1号令),该办法秉持“放管结合”的原则,精准指导企业境外投资行为。依据项目是否涉及敏感领域及投资主体性质(境内或境外),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备案及报告等多重审批机制。特别指出,大额投资(即中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涵盖多种形式的资本投入及融资、担保等间接支持。

敏感项目审核要点: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或内乱、以及根据国际条约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同时,房地产、酒店、影城、yule业、体育俱乐部及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亦被列为限制类行业。

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投资主体情况说明

项目详细信息,涵盖名称、投资目的地、内容、规模及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国家利益及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投资主体对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关键政策变化:

管辖范围扩大:发改委11号令将境外投资监管范围扩展至所有类型的企业及投资活动,实现全覆盖。

审批前置性:明确规定未取得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审批流程的严肃性。

投后报告制度:要求投资主体在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强化事后监管。

(二)商务部视角

2018年,商务部联合多部委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旨在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同,同时保持原有备案或核准职责分工不变。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仍为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指导文件(后续或有调整)。

敏感国家与行业界定:

商务部对敏感国家和行业的界定与发改委略有不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明确了需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类型,特别是涉及未建交国家、受联合国制裁国家、战乱地区以及影响多国利益的行业等。

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申请书,详细列明投资主体、境外企业信息、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的出口许可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监管机制:

商务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情况、投资业务报告及统计资料提交等,特别关注大额投资、敏感项目、经营亏损、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等重大对外投资活动。

结语:

江苏企业在规划境外投资时,应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的相关规定,确保项目合规性,提升投资效率与风险管理水平。如需进一步咨询或了解详情,请联系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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