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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与37号文登记:关于企业与个人海外发展及投资的资金流动合规性探讨
发布时间:2024-11-23

关于企业与个人海外发展及投资的资金流动合规性探讨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所有旨在海外拓展或投资的企业与个人,均无法回避国内外资金跨境流动的管理要求。尤为重要的是,企业若需对外进行资本输出或汇款操作,必须完成公司境外投资备案(ODI),以确保交易流程的顺畅与合法。近期,针对个人外汇资金出境的咨询显著增加,以下将对此类需求所涉及的“37号文”登记制度进行详尽阐述。

一、37号文概述

为确保跨境资金流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涉及境内外资金流转的境内居民个人,均须履行“37号文”登记义务。此制度源自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的汇发【2014】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主要针对的是在境外设立公司并计划进行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个人。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个人需进行37号文登记:

中国籍自然人;

在境外(含香港地区)已设立公司;

计划利用该境外公司,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返程投资。

近年来,随着企业家海外业务的蓬勃发展,为顺应企业全球化战略需求,37号文登记成为必要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

解决境内居民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难题;

确保境外融资与返程投资的合法路径;

畅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回流渠道。

二、37号文登记的必要性与意义

依据我国现行规定,境内个人投资者唯有通过完成37号文登记并接受审核,方能合法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成为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因此,37号文不仅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唯一途径,也是保障其境外投资收益合法回流国内的关键环节。任何境外投资所得(包括交易收益、股息分红、利息等)在回流国内时,均需提交有效的37号文登记证明文件。

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股的中国籍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创始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及上市前已行权的ESOP激励员工,均需办理37号文登记,以确保外汇管理的合规性。

三、37号文登记流程

37号文登记制度的前身为“75号文登记”,随着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审批权限已由外管局下放至部分商业银行。理论上,具备外汇业务操作资质的银行均可受理37号文登记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材料准备: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各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可能存在细微差异,需根据当地要求准备相应材料。详细清单可咨询专业机构或银行。

审批时间:审批周期因地区及银行而异,大致在一至四周左右。需注意的是,若股东在其他37号文项目中存在外汇存量登记受阻情况,可能会影响本项目的报备进度。

批准证书获取:审批通过后,银行将颁发《业务登记凭证》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两项批准文件。此二文件为资金跨境流动的合法凭证,确保了境外资金合规入境使用及境内收益合规出境分配。

此外,需强调的是,对于涉及公司层面的跨境资金流动(如境外汇款或回款),则需另行办理ODI备案,以确保企业资金流动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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