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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9-06 08:57 更新时间: 2024-09-18 08:36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操作指南

前言

2023年5月21日,由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中国日报社、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的“2023RCEP区域发展媒体智库论坛”在海口圆满召开。论坛期间,三场平行分论坛聚焦“加快释放RCEP红利,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共建高水平自贸区”及“媒体在RCEP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讨论。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关于境外投资备案在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操作方面的正式指南。

一、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操作指南

(一)政策背景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放管结合”的方式,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精准管理。该办法依据项目敏感性和投资主体性质,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备案及报告等审批机制。

(二)敏感项目界定

  1.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根据我国国际条约、协定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2. 敏感行业: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敏感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此外,根据国办发〔2017〕74号文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亦被视为需限制投资的行业。

(三)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对于需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投资主体情况说明。

  2. 项目详细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4.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四)注意事项

  1. 管辖范围扩大: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管辖范围广泛,覆盖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直接投资与再投资,以及融资、担保等多种投资形式。

  2. 审批前置性:发改委核准/备案是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未获发改委同意,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亦不得办理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 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属于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需在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二、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操作指南

(一)政策依据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联合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该办法在强化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明确了商务部的牵头汇总职责,但保留了原有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职责分工。同时,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作为重要参考。

(二)敏感项目界定

商务部对于敏感国家和行业的界定与发改委有所不同,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涵盖未建交国家、受联合国制裁国家、战乱国家、涉及限制出口产品和技术及影响多国利益的行业等。

(三)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对于需经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详细的申请书,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金来源及投资内容等。

  2. 填写并打印加盖印章的《境外投资申请表》。

  3.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 涉及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的,需提供相关出口准许材料。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监管机制

商务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公开通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企业的人员与财产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情况、投资业务报告及统计资料提交情况等。特别关注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重大经营亏损、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等重大项目。

结语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案与核准手续,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与合法性。通过本文提供的正式操作指南,希望能为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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