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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境外投资备案审批办理全流程指南

更新时间
2025-01-23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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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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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业务类型
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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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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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及管理正式指南

一、备案程序与流程规范

企业在进行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时,需遵循核准管理制度,直接向商务部合作司提交申请(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5197869)。

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通过市商务局转报至省商务厅进行备案。而中方投资额超过3亿美元的项目,则需由市商务局转报至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请商务部同意并完成备案。

企业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企业端进行注册(具体操作可参考企业端手册),选择“对外投资信息管理业务应用”,在线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并购项目还需额外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所有材料均需以扫描版形式上传至系统。系统管理服务咨询请联系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话:010-67870108。

二、境外企业与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一)境外企业备案材料

  1. 《境外投资备案表》(在线填写后,打印加盖公章并上传系统)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或协议

  4.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文件

  5.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7. 并购类对外投资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 根据真实性审查要求,如有额外材料需求,将另行通知

(二)境外机构备案材料

  1. 《境外机构备案表》(在线填写并上传,打印加盖公章后重新上传系统)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文件

  4. 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

  5. 根据真实性审查要求,如有额外材料需求,将另行通知

三、证书变更材料准备

依据证书载明事项的变更情形,企业需准备相应材料:

(一)增(减)资情形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 《境外投资备案表》(在线填写,打印加盖公章后上传)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文件

  5.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 增资情况需额外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7. 根据真实性审查要求,如有额外材料需求,将另行通知

(二)投资主体变更情形

受让方需提交: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 《境外投资备案表》(在线填写,打印加盖公章后上传)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文件

  5.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 根据真实性审查要求,如有额外材料需求,将另行通知

(三)其他变更情形(如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 《境外投资备案表》(在线填写,打印加盖公章后上传)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变更事项说明

  5. 根据真实性审查要求,如有额外材料需求,将另行通知

境外机构变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原证书需寄回备案机关存档。

四、境外企业注销流程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

  1.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复印件

  2. 《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在线填写打印,注明“境外无债务债权纠纷”并说明资金进出情况,加盖市商务局公章)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省商务厅325房间(外经处),邮编:250002,联系电话:0531-89013504。

五、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要求

  1. 境外企业再投资为事后报告,需在线填报系统并上传材料扫描版。

  2. 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在线填写提交)

  3. 境外企业经营现状及再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需境内投资主体企业盖章)

  4.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材料盖章与签字规范

所有《境外投资(机构)备案(申请)表》均需加盖公章,境外投资(机构)真实性承诺书需由作出境外投资决定的相关决策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亦需加盖公章。如为国有企业,涉及国资委事前批复的,需提供国资委批复件。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文件亦需加盖公章。

七、其他重要注意事项

  1. 审核备案通过的企业应及时向境外当地使馆经商处报到,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传报到回执。

  2. 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定期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月报和年报统计数据。

  3. 严格遵守《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做好后续管理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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