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境外投资备案操作指南(2024年度商务策略深化版)
充分利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优势的策略框架
为充分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各成员国需实施一系列战略性举措,以深化经济合作,削减贸易与投资壁垒,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推动商品与服务自由流通:通过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优化海关程序,促进成员国间商品与服务的顺畅流通。同时,统一法规与标准体系,减少企业合规成本,并加强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现代化港口、高效道路网络及国际机场,以应对贸易量增长的需求。
促进跨境投资合作:减少投资壁垒,如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并为跨境投资提供激励政策。同时,鼓励区域价值链的深度融合,推动生产专业化与供应链优化,以提升整体经济效率与竞争力。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鉴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与就业创造中的关键作用,成员国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包括提供资金援助、技术转移与市场准入便利,助其充分融入区域贸易与投资体系。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聚焦物理与数字双重基础设施建设,如升级道路、港口、机场及宽带网络,以降低跨境贸易与投资成本,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与市场快速拓展。
深化教育、研发与创新合作:投资于人力资本,通过教育与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以匹配全球经济需求。同时,加大研发投入,采纳先进技术,促进产业升级与技术创新,确保本国产业在全球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北京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南(商务部指南)
为规范并促进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商务部联合多部门于2018年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明确了备案与核准的流程与职责分工,同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仍为重要参考依据(注意后续政策更新)。
备注要点:
核准制投资: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地方企业则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
备案制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再投资报告:已完成境外法律手续的境外再投资,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敏感国家与行业提示: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涉及未建交国家、受制裁国家、战乱地区、限制出口产品及技术、特定敏感行业(如房地产、娱乐业等)的境外投资,需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准项目申请材料:
申请书,详细阐述投资主体信息、项目细节及资金来源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通过指定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合同或协议。
出口限制产品或技术的批准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监管与检查:
商务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重点检查境外企业安全防范、驻外报到登记情况,并对大额投资、敏感领域投资及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外汇管理要点:
获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可凭相关材料直接至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简化外汇登记流程,并取消特定再投资外汇备案要求。
参考法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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