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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的发改委与商务部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09

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中应注意事项的正式阐述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作为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典范,其影响力日益显著。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先生提出,应适时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CPTPP的战略对接,利用RCEP的磋商机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等领域与CPTPP的接轨,以深化国际合作与开放水平。

一、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与商务部操作指南

(一)国家发改委相关操作说明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了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实施了“放管结合”的监管策略,确保管理精准有效。该规定依据项目是否属于敏感范畴及投资主体性质(境内或境外企业),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了核准、备案、报告等多种审批方式。

备注:大额投资指的是中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的情况。中方投资额涵盖了投资主体直接投入及其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所提供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以及融资、担保等形式的资金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发改委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尤为重视敏感项目,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敏感国家和地区:如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或地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此外,依据国办发〔2017〕74号文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行业也被列为限制对象。

对于需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投资主体情况说明

项目详细情况,含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规模及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注意事项:

管辖范围扩展:发改委的管辖范围已扩大至全覆盖,涵盖非金融与金融企业、直接及间接投资、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以及境外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获取。

审批前置性: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是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未经发改委同意,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企业亦不得提供资金结算和融资服务。

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属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需在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二)商务部相关操作说明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联合多部委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旨在加强信息共享,由商务部牵头汇总,同时保持原有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不变。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继续有效(后续可能有所调整)。

注意事项:商务部对敏感国家和行业的界定与发改委有所不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特别注意未建交国家、受联合国制裁国家、战乱国家及影响多国利益的行业等。

对于需商务部核准的项目,申请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申请书,详细说明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金来源及投资内容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通过指定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涉及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的出口准许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务部还实施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公开结果,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与财产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情况、投资业务报告及统计资料提交情况等,尤其关注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及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

法律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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