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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办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09

境外投资备案:法律法规遵循与材料准备详尽指南

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实施以来,已逾一年,其促进区域贸易投资增长与推动经济复苏的积极效应持续显现。在近日于海口举办的2023年RCEP区域发展媒体智库论坛上,多国学者共同呼吁各成员国加速开放步伐,深化RCEP合作机制,为亚洲乃至全球经济复苏注入强劲动力。

一、境外投资备案法律法规框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所制定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与综合服务,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以保障我国对外投资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并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二、境外投资备案核心要义

(一)国家发改委管理规范

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1号令),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实施“放管结合”的策略,依据项目敏感性及投资主体性质,采取核准、备案及报告等多种审批形式。该办法明确界定了“境外投资”的范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等方式,获取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敏感项目审核要点: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或内乱、以及根据国际条约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等。

敏感行业: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领域。此外,根据国办发〔2017〕74号文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亦属限制范畴。

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投资主体情况说明

项目详细信息,含项目名称、投资地点、主要内容与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投资主体对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关键注意事项:

管辖范围全面:覆盖非金融与金融企业、直接及间接投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获取等各类投资活动。

审批前置性:发改委核准/备案为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未经其同意,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投资后报告制度:核准、备案项目完成后,投资主体需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商务部管理细则

商务部联合多部委于2018年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旨在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同时维持原有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仍具法律效力(未来或有调整)。

商务部敏感国家与行业界定:

与发改委规定略有不同,商务部对敏感国家和行业的界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包括未建交国家、受联合国制裁国家、战乱国家及涉及限制出口产品和技术、影响多国利益的行业等。

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申请书,详细阐述投资主体、境外企业信息、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需通过指定系统填写并打印盖章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的出口许可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监管机制:

商务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境外企业是否及时向驻外机构报到登记、是否按规定报告投资业务及统计资料,并特别关注大额投资、敏感国别与行业、重大经营亏损、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等重点项目。

参考法律法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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