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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及发改委审批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09

境外投资备案:企业国际化战略的核心环节

在全球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多变的背景下,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成员国需加大努力,以充分挖掘并展现其巨大潜力。从商品贸易视角审视,RCEP框架内的商品流动正加速增长,促进了成员国间的经济融合。而在投资领域,随着区域内产业链整合的深化,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的双重降低,成员国间的投资活动将持续攀升。此外,服务业特别是旅游业的复苏,随着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逐步缓解,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RCEP与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政策间的协调与互补,进一步增强了区域经济的韧性与活力,促使成员国更加珍视彼此间的合作价值与吸引力。

境外投资备案操作指南:发改委与商务部协同机制

一、国家发改委监管框架

为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颁布了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放管结合”策略,确保监管精准高效。该办法依据项目敏感性与投资主体性质,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备案及报告等多种审批方式。特别指出,大额投资(中方投资额达3亿美元及以上)需严格遵循相关程序,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与合规。

敏感项目界定:

涉及未建交、战乱或受国际条约限制等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

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敏感行业投资;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等受限制领域。

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项目详细信息,涵盖名称、目的地、内容、规模及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投资主体对项目真实性的正式声明。

关键要点:

发改委管辖范围广泛,涵盖非金融与金融企业、直接投资与再投资、资产投入与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

发改委审批为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

项目完成后,投资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二、商务部备案管理

商务部联合多部门于2018年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强化了信息共享机制,同时保持原有备案与核准职责分工不变。商务部201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仍为当前主要执行依据。

敏感国家与行业界定:商务部与发改委在敏感国别与行业的具体认定上存在差异,但均强调对未建交、受制裁、战乱国家及特定限制行业的投资需谨慎处理。

核准项目申报材料:

详尽的申请书,涵盖投资主体、境外企业、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等;

通过指定系统填写的《境外投资申请表》并加盖印章;

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

出口限制产品或技术的许可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监管与检查:商务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重点检查境外企业安全防范措施、驻外机构报到登记情况、投资业务报告及统计资料提交等,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境外投资备案作为推动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关键步骤,需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合规与高效,进而在全球化浪潮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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