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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境外投资备案正式操作指南(2024年度全面解析)
发布时间: 2024-09-06 10:41 更新时间: 2024-09-16 08:36

厦门境外投资备案正式操作指南(2024年度全面解析)

前言:政策红利下的企业出口实践

近期,江苏威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凭借其人造草坪产品成功打入日本市场,并依托海关签发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Zui大限度地享受了政策带来的红利。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宜兴海关为该公司签发了18份RCEP原产地证书,涉及金额高达338万元人民币,累计为企业减免关税近4万元人民币。南京海关的统计数据进一步显示,今年前三个月,南京海关与江苏省贸促会共签发了4.41万份RCEP原产地证书,同比增长87.12%,助力相关企业享受目的国关税优惠总额达1.22亿元人民币。

厦门境外投资备案正式操作指南

一、国资委审批流程(适用于中央企业)

(一)审批方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正式发布了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实施了负面清单与年度投资计划相结合的双重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特别是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提交国资委进行审核;而对于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的项目,中央企业则严禁进行投资。

(二)审批材料清单

对于需提交国资委审核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准备以下必要材料:

  1. 企业内部关于该项目的正式决策文件;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尽职调查报告)等详细资料;

  3. 完整的项目融资方案;

  4. 项目风险防控措施及评估报告;

  5. 其他根据要求需补充的必要文件。

(三)注意事项

  1. 负面清单的制定:中央企业应基于国资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个性化负面清单。

  2. 年度投资计划的纳入:所有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若因重大投资项目调整需变更年度计划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计划报送国资委审批。

  3. 非主业投资的严格控制: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报送国资委审核,并建议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进行。

  4. 决策前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并执行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及政策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四)参考法规

  •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年)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年)

  • 二、国家发改委审批流程

    (一)审批概览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采取了“放管结合”的策略,并依据项目是否属于敏感类别及投资主体类型,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多种审批方式。

    (二)敏感项目界定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中的敏感项目进行了严格界定,这些项目主要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等;而敏感行业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

    (三)核准项目材料要求

    对于需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2. 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报告;

    4.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正式声明。

    (四)重要事项说明

    1. 境外投资外延的扩大: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范围广泛,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各类投资活动,包括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以及再投资等多种形式。

    2. 审批前置性要求:根据发改委11号令,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前,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也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 投资完成后的报告义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参考资料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年)

  •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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